南京房产继承律师释疑:公房房屋租赁权能继承吗?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09:53:40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目前住房紧张,很多人及家属只能暂时挤住于父母或其他直系长辈承租的公房内。在老人百年之后,其可否继承其房屋租赁权?为防止该租赁权旁落,可否让老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明确将来由其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死者)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至于老人可否以立遗嘱形式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让其亲属继承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如此遗嘱是无效的遗嘱!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人只能立遗嘱处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遗嘱无效。该案中,老人死亡后,只有公房主(即国家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属的有关单位组织)才有权处分原由老人租用的公房,决定是收回或另安排他人居住,或同意由原同住的近亲属继续租用。原承租人死亡,其租赁合同即终止,继续租住者,无论是谁,都应重新订租约。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是无权擅自处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本案中的房屋为公房,则不言自明,其必定不是老人的个人财产,如此,当老人百年之后,身为亲属者,是绝对不可以继承该房的租赁权(即使用权),按现行的有关房屋管理政策也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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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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