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遗产继承 > 房产继承儿子生前立协议 孙子继承房产诉祖母腾房

儿子生前立协议 孙子继承房产诉祖母腾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5:26:10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儿子在世时曾与父母签订协议,约定自己名下的房屋其父母具有“居住权”。儿子去世后,孙子继承房屋,要求祖母腾房。日前,河东区法院一审认定,孙子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不得影响祖母继续享有使用权。

  日前,30岁的小陈将80岁的祖母告上法庭,理由是他要结婚,因准备装修要祖母搬出。

  据小陈称,祖母现居住的河东区某小区单元房原在小陈父亲名下;父亲1998年去世后,他根据遗嘱继承并办理了产权证更名。小陈的母亲自父亲过世后便搬到河西区居住,因母亲有残疾,他随母亲一同居住照顾,祖母住进了河东区这套房屋。后来,小陈计划把该房装修成婚房,于是和祖母商量要她搬到其他子女家居住,甚至可以为其另行租房,但均被拒绝。

  小陈的祖母辩称,该房屋原系小陈的爷爷所有,后过户给小陈的父亲。1995年,小陈的父亲与二老签订协议书,约定:“讼争之房陈某享有产权,陈某父母享有使用权。”祖母认为,该协议经过公证,虽然老伴已故,但自己仍有权居住。

  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虽系讼争之房所有权人,但由于原告之父与被告等人达成协议,认可被告享有使用权;原告通过继承取得该房所有权后,不得影响被告继续享有使用该房的权利。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 通讯员王琪 赵宏亮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