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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录音录像遗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1-11 16:45:46    当前栏目:录音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的概念

录音录像遗嘱分为录音遗嘱与录像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用录音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

录像遗嘱是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用录像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遗嘱人在表达遗嘱内容时可以通过口述的方式同时记录其声音,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口述方式的,例如遗嘱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打手语的方式表达遗嘱内容。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遗嘱人在录音录像遗嘱中都应该亲自表达遗嘱内容,不能由他人转述。

录音录像的形式要件

鉴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人通过剪辑等技术处理伪造或者篡改,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于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成立规定了一些形式要件:

(1)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2)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由于录音录像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要运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特点的方式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

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用口述的方式分别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遗嘱人和见证人也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3)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否则录音录像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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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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