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判无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5-26 10:31:59 当前栏目:录音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南京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邻居王某之前与儿子和女儿订立了一协议,协议约定:待王某百老之后,位于县城的住房一套及家中财产归儿子所有,位于乡下的三间住房及附房等财产归女儿所有。后因王某与儿子不和,被女儿接至家中生活。女儿女婿对其极尽照料,但儿子儿媳很少过问。王某弥留之际表示要将县城的住房转归女儿,而乡下的房子归儿子。外孙女用手机将田某上述话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王某病故。问女儿能否起诉要求将县城的住房判归其所有。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答:
结论:王某之前与子女订立的协议,其实质是一份遗嘱,其子女均在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此种财产继承分配方案,该遗嘱应为有效。外孙女用手机所录关于遗产重新分配的陈述,属于录音遗嘱,但该录音的见证人为女儿和外孙女,两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录音遗嘱无效。继承遗产应当按照原来订立的遗嘱执行。
理由:王某生前留有两份遗嘱,明显不适用法定继承。但两份遗嘱一前一后,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法律规定,如遗嘱人立有几份遗嘱,而这几份遗嘱内容上相互抵触,可推定最后一份遗嘱是对前面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适用此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须合法有效。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王某先前所订立的遗嘱,完全符合上述四种要件,且三方签字,故该遗嘱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而后一份录音遗嘱,虽然符合上述第1、2、3点设定的条件,但其形式要件却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同时《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照该规定,王某女儿和外孙女不具有见证人资格。因此,该录音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综上,录音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应当判决县城的住房归女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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