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5:58:15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
《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这一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时候,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未划分出来的,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之前,应当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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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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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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