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必留份额(遗嘱继承遗产范围)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21 12:42:39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遗嘱遗产必留份额本质
遗嘱自由原则体现了继承法的私法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遗嘱立法的共性趋势,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应当以必要为限。
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既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又保障了有困难的继承人的扶养需求,还有助于弘扬人人自食其力的社会风气。由千继承制度的特殊性,法律规定的继承规则有的已经成为社会传统,对于一些新制度的引人要充分考虑与现有继承规则的协调、实践需求、社会接受度等因素。
必留份权利人为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法定继承人,该继承人既可以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法没有对必留份规定具体的份额, 在实践中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以满足必留份权利人的生活需要。必留份是法定继承人基本生活的保障,对千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在分割遗产时如果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遗嘱继承必留份额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产继承保留必要份额
本条源于《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条规定对该条未作实质性的修改,只是出于文字逻辑上的需要,将该条中的“对”字修改为“为”字。
本条规定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继承立法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是,和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体现在本条中就是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在继承时就会由法院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与这类继承人,剩余的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根据本条规定,遗嘱为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前提是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里的“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该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
这里的“没有生活来源”主要指的是该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只有在该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符合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如果只是缺乏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此时就不符合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条件。如果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生活来源,此时也不符合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为其保留遗产的现实必要性。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否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遗嘱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并未就应保留多少份额进行规定。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应该保留的份额,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被继承人遗产价值情况、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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