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产的保管与责任承担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14:46:52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本条在《继承法》第24条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任何组织”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规定。
一、存有遗产的人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存有遗产的人,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例如,实际占有使用被继承人所有的珠宝,实际管理被继承人在异地的不动产的人,均属于存有遗产的人。
存有遗产的人与遗产管理人不完全等同。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和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是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可能是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可能是继承人,还可能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存有遗产的人除了可能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之外,还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说,存有遗产的人可能是遗产管理人,也可能不是,二者是相互交叉的集合关系。
继承开始后,原为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均划归为遗产范畴,无论遗产的占有状态为何,均不影响其应当依法或按照遗嘱内容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在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结束之间,通常存在一段时间,个别情况下还会经历很长一段时间。这个过程中,遗产是否能够得到妥善的保管,与继承人最终能够分得的遗产价值大小关系紧密。
因此,从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角度来说,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对遗产予以妥善保管,保护其价值不受损害。当然,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股票、证券等遗产,因市场因素导致其贬值的,或者其他财产受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影响导致贬值的,自然不能因此就认为存有遗产的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二、未予妥善保管的法律后果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至于何为妥善保管,可以参考侵权法领域的善良管理人概念进行界定。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的保管,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在对保管遗产的过程中,至少应当以处理自己事务的同等注意程度进行管理,该种注意义务应当比普通人的注意更为严格。
存有遗产的人确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遗产价值贬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遗产管理人作为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保管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遗产价值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其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此时责任的承担仅限遗产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一般过失导致损失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本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侵吞,是指以秘密的、不易为他人所探知的手段将遗产据为己有,排除其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对遗产主张权利。争抢,是指采取公开的方式争夺对遗产的所有权。侵吞、争抢遗产的行为,势必会影响正常继承程序的进行,侵害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任何个人,均没有权利在遗产分割前侵吞或争抢遗产。继承人为了多分得遗产等目的而故意侵吞、争抢遗产的,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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