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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继承律师详解遗嘱公证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9-17 09:10:33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继承律师详解遗嘱公证

  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将自己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传承给子女后代。但是我们也发现,老年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遗嘱无效的情形,为此,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课题组针对订立遗嘱编辑下文,供遗嘱继承需要者学习。

  一、什么是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需要遗嘱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在公证员面前做出在自己去世后如何处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公证证明予以合法性确认。

  二、遗嘱公证的优势?

  根据中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当您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能更好地体现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愿。

  三、办理遗嘱公证的条件?准备何种材料?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中所涉及财产应为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且遗嘱内容所涉及财产的分配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办理遗嘱需提供以下材料:立遗嘱人身份证明材料;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所有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患有老年痴呆或精神疾病的人可否办理遗嘱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年龄、身体健康情况和文化程度并不是评判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但若因患病而导致行为能力丧失或者受限,则不能办理遗嘱公证。

  五、可否委托他人代为预约遗嘱公证的相关事宜?

  遗嘱公证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个人隐私的范畴,建议立遗嘱人亲自前往公证处预约、咨询。因故不便亲自前来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预约,受托人除需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外,还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六、是否可以委托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涉及人身关系,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遗嘱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请办理,因此遗嘱公证不能委托办理。

  七、遗嘱经公证以后能否撤销、变更或重新设立?

  可以。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撤销或重新设立遗嘱。但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才可变更、撤销或重新设立。我们建议您慎重考虑自己的遗嘱意愿,尽量减少公证遗嘱的更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八、遗嘱公证可否只给受益人,与其配偶无关?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该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公证遗嘱中明确是给受益人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与配偶无关。

  九、遗嘱内容是否可以排除需要依靠立遗嘱人抚养照顾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的继承权?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若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则在遗嘱中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十、遗嘱公证办完以后,能否直接持遗嘱去办理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产权过户手续?

  不能。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方能生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才可以持生效遗嘱办理继承权手续。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事项无争议的,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事项有争议的,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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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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