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凤仪的遗产观念(转自梁凤仪的博客)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20:19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梁凤仪的遗产观念(转自梁凤仪的博客)
香港常有遗产争夺的官司。一直轰动不只全港、甚至全球的莫如千亿女富豪龚如心与她的家翁之争产案,龚如心赢了官司不久,就因癌病逝世,她的遗嘱又闹双胞,她胞弟出示的遗嘱是把千亿遗产捐赠慈善基金,可是,另外冒出了一个叫陈振聪的男人,声称手持龚如心最后遗嘱,指定他是龚如心全部财产的唯一继承人。而结果是陈振聪败诉,据报,他还会上诉。
不必富如龚如心才会有争产事件,很多家庭也发生这种纠纷。早订遗嘱现在也是平常事,能够亲自分配自己辛勤一辈子的积累,其实是件高兴事、喜事和好事。
我和宜弘在遗嘱的签订上也总是坦诚的交换意见。我对他说,“在我的遗嘱中,我一定会写明,死后如果有任何一个财产继承人不满或怀疑遗嘱的分配,兴风作浪,引起诉讼的话,发动官司者就会立刻、马上、即时自动丧失继承遗产的资格。”宜弘听了,大表赞成。
遗产是先人用毕生的精力时间,以血汗勤劳争取回来,累积而成的一份资产,严格来说没有一个遗产的继承人可以有资格说遗产非他莫属。
遗产继承人应该视遗产是一个意外的惊喜、应该是一份不劳而获,是多是少是丰是寡,都应感恩,没有理由认为其他受惠人所得的属不合理或不公平。所以,为了争产而打官司, 无疑就是对立遗嘱者最大的不尊重。立错遗嘱,看错了人,是死者的错,他应该死不瞑目,跟一众遗产受惠者无关。那些要干预或挑战遗嘱分配是否合情合理的人,是理性上不明不清、感性上辜恩忘义之徒,应该“废了他,贬为庶人。”
宜弘对立遗嘱又有另一个意见,他说:“凡是我的遗产继承人,不可以有三个月坐牢的记录,否则,自动丧失遗产继承权”。我问:“为什么?”。宜弘大義凜然地回答“我辛勤一生的产业应该由奉公守法的人来继承。”我失笑,问“为什么订三个月之期?”他答:“犯了小过错,被判了刑,也可以原谅,超过三个月就一定是较重的罪。”
我不赞成宜弘的建议,故此在我的遗嘱中不会有这一条原则。我的论据是:(一)世界上是有可能有冤狱的,如果万一真有此不幸,岂不更加令当事人备受委屈?雪上加霜,又何必呢?(二)有过坐牢记录的人,不管三个月或是三年,不应再被视为罪犯,应该被视为释囚。也就是说他已为自己所犯的罪过作出了应有的补偿。释囚应该得到社会人士给予一个公平的对待,甚至帮助他重新为人。再予惩罚,既是于心不忍,对他重新站起来也没有帮助。
当然,这是个人观点与角度的问题。夫妻相处之道,在于坦诚交换意见,而且尊重对方的自由与权限,宜弘和我对立遗嘱的原则因此有同有异,各抒己见之余也可各自筹决。最盼望的其实应该是真有资产遗留于世的一天,那才是人生真正的平安着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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