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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养母生前房屋继承问题闹纠纷,诉诸法院获支持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5:44:50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原告汪清依法继承养母生前所有的上高县敖阳街道学园路234号两层楼房产权的六分之一。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履行。

  该案所涉及的遗产是房屋继承。早在1985年9月,被告之父汪伍星与邹嫦英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汪伍星便将自己过去已婚所生之子汪跃进带到身边与邹嫦英三人共同生活。一年后的1986年11月,因双方并未生育子女,汪伍星与邹嫦英商定抱养了汪清作为养女。1991年2月,汪邹夫妇在县城购买他人出售的104.85平方米的一幢二层简易楼房的一楼,至2005年8月又买下该幢楼房的二楼,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售方便把房屋的产权证办理登记在邹嫦英的名下。2006年9月,邹嫦英去世后,汪清仍与养父和养父之子汪跃进共同生活。后该土地所有权证又由汪伍星变更在汪跃进的名下。2007年10月,汪清外嫁高安市,2010年1月回到原籍上高县探望养父时,汪清发现原居住的房屋产权证已变更登记在汪跃进一人的名下。对此,汪清在据理力争房屋产权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养母邹嫦英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该幢两层楼房系汪伍星与邹嫦英的共同财产,扣除汪伍星一半后,邹嫦英的遗产为:该二层楼房的二分之一,其丈夫汪伍星、继子汪跃进、养女汪清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通过计算,汪清有权继承二层楼房产权的六分之一。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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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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