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整理法定继承问题汇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11-20 23:01:18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整理法定继承问题汇总
一、法定继承的含义
1、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立遗嘱,其遗产继承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
2、南京遗产律师解读法定继承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形时,适用法定继承:
1、没有遗赠,又没有合法遗嘱。
2、遗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3、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的受遗赠人表示放弃受遗赠。
6、遗嘱的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7、遗嘱全部无效。
8、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9、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10、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1、其他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四、南京继承律师提醒若遗产为共有,应先析产、后继承。
五、南京遗产继承继承律师释疑相互存在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程序。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六、法定继承一般应当参考下列程序处理:
1、如遗产涉及共有财产,应对遗产进行析产,即将共有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明确出来。
2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进行遗产分割。
4、应当注意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七、南京继承律师提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八、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应注意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
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
九、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应注意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关系。
如果发现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十、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如何处理?
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明确放弃继承的书面表示。
十一、受遗赠人放弃受赠权的处理
有受遗赠人放弃受赠权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友情提醒:遗嘱中含有遗赠内容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告知受遗赠人遗嘱内容。
十二、应注意胎儿权利。
1、在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十三、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的处理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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