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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民法典法定继承办理)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9 06:18:30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条文主旨:

  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法定继承作为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能够填补被继承人的遗愿空白。因此,在被继承人未就遗产作出处分或者所作处分因特定原因而不实际发生效力时,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根据本编第1124 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可以放弃受遗赠。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那么遗嘱所涉及的部分遗产,就转为根据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如此,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的,或者在60 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 就视为放弃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的那部分遗产应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本编第1125 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事由。遗嘱继承人如果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会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丧失继承权后也未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继承权未能恢复,本来根据遗嘱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因其丧失继承权而转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如果受遗赠人实施了特定行为,丧失了受遗赠权,本应由其接受的遗产也需要法律明确应当如何处理。继承法未对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继承编在第1125条第3 款增加规定后,本项作了相应修改,明确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有关部分遗产也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人可能并不知道这一事实,此时,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法获得遗嘱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能将会发生代位继承,继承人的特定卑亲属将因代位继承而获得遗产。受遗赠的自然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受遗赠的组织先于遗嘱人死亡即终止的,在遗嘱人死亡后,因为受遗赠人于经死亡或者终止,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法就是否接受遗赠作出意思表示,同样不能获得遗赠的遗产。此时,遗嘱人所遗赠的此部分遗产,同样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继承优先千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优先的前提是遗嘱得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无效,那么其就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也就无从谈起。本编第1143条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受欺诈所立遗嘱,遗嘱人受胁迫所立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部分。不论遗嘱是因为哪种原因导致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都必须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立了遗嘱,遗嘱可能会处分全部遗产,此时就应按遗嘱执行。如果遗嘱未处分部分遗产,对这部分遗产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就是根据本编第二章法定继承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份额等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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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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