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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死亡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09:26:25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只有在继承开始之时尚处于生存状态的自然人,才具有继承能力,才能成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然人也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仍处于生存状态才具有受遗赠的能力。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是遗嘱产生的后果,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有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接受遗嘱继承的财产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已不存在,其已不具备继承或受遗赠的能力,即遗嘱人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不存在,此时,遗嘱所涉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那么,对于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的情形,则需要接受遗赠的国家、集体仍处于存续状态,如在遗赠人死亡之前受遗赠的国家或集体已不存在或者已终止,同样不具备受遗赠的能力,此时,按照本条规定,所涉遗产亦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不同于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其因不具有继承能力或受遗赠能力,遗嘱中确定由其继承、受赠的财产部分应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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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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