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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的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10 23:39:08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原    告:李凤仙、胡小萍、胡美萍
        被    告:胡克敏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胡某死亡后,未留遗嘱。三原告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及子女,被继承人生前主要与第一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是否为被继承人非婚生子产生争议,原告向法院书面申请对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及其生母拒绝配合。三原告随即诉至法院,请求对被告进行亲子鉴定并确认被告不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亲子鉴定未作准许性的规定,也没有授权性的规定。当法院要求被告及其生母配合亲子鉴定遭拒绝时,没有法律上关于可以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的根据可以援引,因此,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2)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中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故无论被告与被继承人的父子身份关系属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被告均依法享有继承权。故被继承人所遗的财产,扣除一半归其配偶所有后,剩余财产由被继承人原告子女及被告按第一顺序共同进行继承,且遗产应按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1)法律对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亲子鉴定未作准许性的规定,也没有作授权性的规定。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享有继承法第一顺序的继承权。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
        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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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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