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分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9 15:51:01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法定继承,又被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继承制度中的两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身份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确定,一般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二是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的规定具有强行性,不得由当事人变更。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是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受各国、各地区继承传统、风俗习惯和文化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定继承制度比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更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等特点,因此各国、各地区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并不一致。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是指应当赋予哪些人以法定继承权从而使其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刚,各国、各地区一般都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但是具体范围宽窄不一。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本法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是法定继承人。
二、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由于法定继承人通常为多个人,法律需要明确法定继承人之间应当优先取得继承的人选。一般而言,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关系的密切程度是各国法律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主要依据。法定继承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多人时,原则上平均分配遗产,仅有一人时,则由其单独继承。从各国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来看,一般都将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是在是否有亲等的限制方面有差异。除此以外,各国继承法律在法定继承顺序的多寡、配偶是否有固定继承顺序以及直系尊血亲与旁系血亲之间的优先顺序等方面有所差异。
根据本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只要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至少有一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继承还具有特殊性,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代位继承制度,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例如,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已死亡,但还有一个孙女在世的,根据代位继承制度孙女可以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该主体不存在、死亡、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等情形,,在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都不能继承,且不存在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对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界定
本法婚姻家庭编第三章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章第二节”收养的效力”规定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编是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对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作了规定。由于在法定继承中需要明确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因此需要在继承编中对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具体范围作出界定,继承编规定的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范围有其特殊性,因此这些界定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范围的规定只适用于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中。
1.子女
本条第3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作为被继承人最亲近的直系晚辈血亲,各国都规定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各国对子女范围的界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子女既包括亲生子女,又包括非亲生子女。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非亲生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出于对子女权利平等原则的遵循,现代国家一般都规定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于继子女而言,一些国家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互不享有继承权。
在我国,对于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编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养子女,婚姻家庭编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继子女,婚姻家庭编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
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婚姻家庭编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养子与其养父母、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其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子女与其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区别,根据本法第1070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权利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可以继承其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的遗产。需要说明的是,继承编界定的子女的范围,要比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宽泛,因为继承编的规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既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情形,也包括继子女奶养继父母的情形。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抚养时,才可以适用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如果一个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期并未受其继父母的抚养,但是其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虽然按照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不适用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但是按照继承编的规定,该继子女可以被认定为其继父母的子女,具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父母
本条第4款规定:“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是被继承人最亲近的直系尊血亲,婚姻家庭编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也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生父母与其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其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继承编界定的父母的范围,要比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宽泛,因为继承编的规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既包括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情形,也包括继父母被继子女赡养的情形。前一种情形根据婚姻家庭编可以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后一种情形中如果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期并未受到继父母的抚养,但其仍赡养继父母的,按照婚姻家庭编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适用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但是按照继承编的规定,该继父母可以被认定为该继子女的父母,具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这主要是考虑到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彼此间有较多的感情和金钱投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扶养将无法进行,留有一定的遗产继续对其继父母进行扶养也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
3.兄弟姐妹
本条第5款规定:“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血亲,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对于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大多数国家规定其与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顺序相同、继承份额也相同,但也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其继承顺序劣后于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或者是虽然处于同一继承顺序,但是继承份额与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不同。对于养兄弟姐妹,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产生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亲生子女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之间,也是兄弟姐妹。对于继兄弟姐妹,现代国家大多不承认相互之间的继承权,认为继兄弟姐妹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本编承认“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这既包括受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继兄弟姐妹,也包括扶养被继承人的继兄弟姐妹。根据本条规定,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平等地享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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