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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后的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19 23:50:56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陈凤3岁时,由陈氏夫妇抱养。陈氏夫妇视陈凤为己出一直抚养长大。陈氏夫妇另有两个亲生儿子,陈大和陈二。陈氏夫妇亲生子女,后陈凤、陈大结婚。陈氏夫妇立下遗嘱,将其部分房产由陈凤、陈大继承。后陈二气不过父母的遗嘱,霸占了遗嘱中处分的房产。陈大和陈凤无奈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陈凤从小即被陈氏夫妇夫妻抱养,且一直与陈氏夫妇共同生活,形成了收养事实。根据《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前的政策和法律,应认定陈凤与陈氏夫妇夫妻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故陈凤作为养子女是陈氏夫妇的法定继承人,陈氏夫妇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应该按照遗嘱内容处理其遗产,遗嘱中未规定的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确立的原则进行分割。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陈凤从小被陈氏夫妇夫妻抱养,一直与陈氏夫妇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是陈氏夫妇的法定继承人。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指出,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第十、第十三条,具体如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
        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陈氏夫妇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陈氏夫妇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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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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