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22 20:58:35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上诉人:朱丹阳(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李香莲、朱××、朱××(均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朱××、朱××
第三人:朱××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生育二子一女,即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后被继承人与第三人离婚,与第一被上诉人登记结婚,生育一女一子,即第二、第三被上诉人。被继承人因患心肌梗塞死亡。遗有财产包括:房屋、存款、债权、轿车及家用电器等物、公司账本上的款项及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第一被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第一被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生育第二、第三被上诉人,故在被继承人病故后,三被上诉人均为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第一被上诉人应分得夫妻共有财产一半并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二、第三被上诉人均为年幼元劳动能力,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照顾。被继承人虽与第三人离婚,但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均系其亲生子女,上诗人与两原审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第三人与被继承人已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故第三人对财产不享有共有权和继承权。
本案中,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如何分配。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协议离婚,前妻对遗产不享有共有权和继承权,但其亲生子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为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被上诉人:李香莲、朱××、朱××(均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朱××、朱××
第三人:朱××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生育二子一女,即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后被继承人与第三人离婚,与第一被上诉人登记结婚,生育一女一子,即第二、第三被上诉人。被继承人因患心肌梗塞死亡。遗有财产包括:房屋、存款、债权、轿车及家用电器等物、公司账本上的款项及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第一被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第一被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生育第二、第三被上诉人,故在被继承人病故后,三被上诉人均为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第一被上诉人应分得夫妻共有财产一半并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二、第三被上诉人均为年幼元劳动能力,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照顾。被继承人虽与第三人离婚,但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均系其亲生子女,上诗人与两原审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第三人与被继承人已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故第三人对财产不享有共有权和继承权。
本案中,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如何分配。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协议离婚,前妻对遗产不享有共有权和继承权,但其亲生子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为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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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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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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