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股权遗产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0:32:16 当前栏目:股权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王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占60%的股权,刘女士占40%的股权,但并没有签订过夫妻财产约定。王先生于2012年11月不幸因病去世,其与妻子刘女士共有成年子女二人,分别为长子王大明、次子王二明,王先生的父母已于早年先后去世。王先生去世后,刘女士和两个儿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司股权的继承公证。
相对于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遗产继承,涉及股权的继承较为复杂。综观本案,其中的继承关系并不复杂,属于普通的法定继承关系:王先生去世,父母均死亡,即由其妻子刘女士、长子王大明、次子王二明三人共同继承王先生遗留的公司股权。但存在的问题是:王先生的股权遗产应认定为登记在其名下60%的股权,还是夫妻全部股权的一半,即50%股权?是按照《公司章程》认定,还是依据《婚姻法》认定呢?
所谓“夫妻公司”,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以自然人股东的名义登记的,且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权,这表明夫妻同样应该享有以其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制企业,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
王先生与刘女士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无夫妻财产约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公司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设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除非有其他证据材料如夫妻财产约定,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股权份额标明的是夫或妻在公司中行使管理权(股权权利)的大小,而不是确定的夫妻财产分割份额的证明。所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公司100%的股权应为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公司50%的股权为王先生的遗产。
【公证点评】办理夫妻共有财产继承权公证首先应确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状况。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有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外,严格按照《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查明所有的继承人,告知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要求其严格履行公证法规定的义务,避免遗漏继承人。对于继承人死亡的,应将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核实清楚,确认是否产生转继承关系或代位继承。上述股权继承不存在转继承关系或代位继承,为本位继承关系。本案应由其配偶、子女共同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即该公司5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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