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申公司赠股(干股)的处理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4-17 00:00:24 当前栏目:股权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梅甘财与赵紫龙生育一子赵瑞虎。2009年2月15日赵紫龙因病去世。赵紫龙生前与梅甘财在南京某有限公司曾有投资,其中出资现金股权50000元。2006年5月10日,公司考虑到赵紫龙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由公司股东会一致决议给予其赠股100000元,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约定该赠股可参加分红,但不享有其他权利。赵紫龙死后,梅甘财与赵瑞虎因母子关系恶化,在分割赵紫龙遗产时产生争议。梅甘财遂于2009年3月10日以分割遗产产生争议为由将赵瑞虎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分割赵紫龙的遗产。
另查明,某有限公司曾以赠股分红名义向赵紫龙在某银行的个人账户汇入各种款项计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梅甘财对争议赠股的3/4享有分红权,赵瑞虎对赠股的1/4想有分红权。双方此后均未上诉。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在审理有关赠股继承的案件时,应注意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另查明,某有限公司曾以赠股分红名义向赵紫龙在某银行的个人账户汇入各种款项计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梅甘财对争议赠股的3/4享有分红权,赵瑞虎对赠股的1/4想有分红权。双方此后均未上诉。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在审理有关赠股继承的案件时,应注意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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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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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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