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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4-09 18:29:46    当前栏目:遗嘱执行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2011年1月,周渔、周樵和周耕之父周扶风死亡。周扶风生前为家族企业老板,留有遗嘱。因其配偶已先于周扶风死亡,故周扶风在遗嘱中为其长子周渔、次子周樵各留有公司股份的30%,小儿子周耕本来一直与周扶风共同经营企业,但三年前因车祸重伤,丧失行为能力。考虑到周耕的再婚妻子胡美艳在其遭遇车祸丧失行为能力后曾经提出过离婚,只是因为当时尚未对周耕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而被法院驳回,且胡美艳已经实际上与周耕分居的情况.为了使小儿子今后的生活有保障,周扶风将家族企业股份的35%留给了周耕之子周南岳,并限制周南岳在周耕有生之年转让股份。周扶风在遗嘱中要求周南岳照顾其父的生活,周渔、周樵对此负有监督之责,有权从周南岳每年应分得的收益中直接划扣周耕在疗养院的全部生活护理费用。2011年2月,胡美艳以周耕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周南岳、周渔、周樵,请求法院认定周扶风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周扶风的遗产。理由是周扶凤的遗嘱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周耕留有遗产。
        周渔、周樵和周南岳则认为,周扶风的遗嘱合法有效。周扶风正是考虑到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的周耕主要靠其子周南岳照顾,且胡美艳已经与周耕分居的事实,为了使周耕今后的生活得到经济保障,才通过遗嘱作出上述安排的。不能因为遗嘱在形式上没有给周耕留有遗产,就认定该遗嘱无效。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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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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