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主张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5-10 13:54:03 当前栏目:遗嘱执行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孟高琛与谢晓云之间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孟圣琪。谢晓云和孟圣琪目前居住的房屋原登记在曹宝花的丈夫孟广福名下,孟广福与曹宝花共生育两个子女,除儿子孟高琛外,还育有一女孟燕。2012年8月29日,孟广福去世。2014年4月24日,孟高琛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2015年1月8日,孟高琛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孟高琛与谢晓云离婚,婚生女孟圣琪由谢晓云抚养,孟高琛每月向谢晓云支付抚养费1800元,并明确各人名下及各人处的财产和债权归个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2015年10月28日,曹宝花、孟高琛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本案所涉房屋。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调解书确认曹宝花享有上述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孟高琛和孟燕分别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2016年3月4日,曹宝花和孟高琛向本院起诉,请求折价归并涉案房屋中属于孟燕所有的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由孟燕协助两原告办理涉案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证。该案经本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曹宝花、孟高琛向孟燕支付房屋折价款35.5万元,孟燕协助曹宝花和孟高琛办理产权份额的变更登记手续,并附有民事调解书。目前涉案房屋已登记在曹宝花和孟高琛名下,其中曹宝花享有该房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孟高琛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庭审中,孟高琛和谢晓云一致确认,其二人在离婚时并没有就孟广福名下房产中应由孟高琛继承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雨花区法院认为,根据曹宝花、孟高琛和孟燕对涉案房屋的分割,可以认定案涉房屋系曹宝花和孟广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该财产在孟广福去世后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和继承。如孟广福在去世前留有遗嘱,则该房屋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部分应首先由遗嘱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没有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本案中,谢晓云虽主张孟圣琪系孟广福的遗嘱继承人,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孟圣琪并未作为权利人参与本案诉讼,亦未作为权利人向原审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是否存在遗嘱一事不予认定。但是,无论孟广福是否将涉案财产通过遗嘱的形式交给孟圣琪继承,均不影响谢晓云在涉案房屋中的居住权。因为,如存在遗嘱,则谢晓云作为孟圣琪的法定监护人,在孟圣琪没有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其完全可以基于监护的需要居住和使用孟圣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曹宝花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之一虽有权决定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情况,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孟圣琪的合法权利。如果不存在遗嘱,则因孟广福死亡在先,孟高琛和谢晓云离婚在后,孟广福遗产中属于孟高琛应该继承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孟高琛和谢晓云之间进行分割。因各继承人在孟高琛和谢晓云离婚时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孟高琛和谢晓云在离婚时亦未对谢晓云所享有的份额进行处理,故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谢晓云对涉案房屋当然享有所有权,其作为共有人之一当然有权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据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否存在遗嘱,谢晓云均有权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两原告仅基于所有权证书所在载明的份额即要求谢晓云腾空并迁出涉案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宝花和孟高琛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28日,曹宝花、孟高琛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本案所涉房屋。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调解书确认曹宝花享有上述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孟高琛和孟燕分别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2016年3月4日,曹宝花和孟高琛向本院起诉,请求折价归并涉案房屋中属于孟燕所有的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由孟燕协助两原告办理涉案201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证。该案经本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曹宝花、孟高琛向孟燕支付房屋折价款35.5万元,孟燕协助曹宝花和孟高琛办理产权份额的变更登记手续,并附有民事调解书。目前涉案房屋已登记在曹宝花和孟高琛名下,其中曹宝花享有该房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孟高琛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庭审中,孟高琛和谢晓云一致确认,其二人在离婚时并没有就孟广福名下房产中应由孟高琛继承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雨花区法院认为,根据曹宝花、孟高琛和孟燕对涉案房屋的分割,可以认定案涉房屋系曹宝花和孟广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该财产在孟广福去世后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和继承。如孟广福在去世前留有遗嘱,则该房屋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部分应首先由遗嘱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没有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本案中,谢晓云虽主张孟圣琪系孟广福的遗嘱继承人,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孟圣琪并未作为权利人参与本案诉讼,亦未作为权利人向原审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是否存在遗嘱一事不予认定。但是,无论孟广福是否将涉案财产通过遗嘱的形式交给孟圣琪继承,均不影响谢晓云在涉案房屋中的居住权。因为,如存在遗嘱,则谢晓云作为孟圣琪的法定监护人,在孟圣琪没有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其完全可以基于监护的需要居住和使用孟圣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曹宝花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之一虽有权决定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情况,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孟圣琪的合法权利。如果不存在遗嘱,则因孟广福死亡在先,孟高琛和谢晓云离婚在后,孟广福遗产中属于孟高琛应该继承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孟高琛和谢晓云之间进行分割。因各继承人在孟高琛和谢晓云离婚时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孟高琛和谢晓云在离婚时亦未对谢晓云所享有的份额进行处理,故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谢晓云对涉案房屋当然享有所有权,其作为共有人之一当然有权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据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否存在遗嘱,谢晓云均有权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两原告仅基于所有权证书所在载明的份额即要求谢晓云腾空并迁出涉案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宝花和孟高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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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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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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