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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写进日记终无效 遗愿落空多败于形式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7:24:04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遗嘱写进日记终无效 遗愿落空多败于形式

  很多老年人有写日记的习惯,把所有的事情和想法都用日记的方式记录下来,甚至是安排自己的身后事。可是,被写进日记的“遗嘱”算遗嘱吗?它们合法有效吗?

  赵老先生的日记里就提及将两套房产留给老伴和儿子,但他去世后,其女儿对这份“日记遗嘱”提出质疑,日前法院判定该“遗嘱”无效。

  虽然不少老人已经有了留下遗嘱的法律意识,但由于忽视或者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遗嘱形式不合法律规定而成为无效遗嘱,最终导致遗愿落空,这无疑给老年人们敲响了警钟。

  热案报道

  遗愿写进日记女儿提出质疑

  前不久,赵老先生去世了,留下了两套房子和一柜子日记。按照其中一本日记中的“遗嘱”,赵老先生的老伴和儿子打算继承这两套房产。“可这日记能算是遗嘱吗?”赵老先生的女儿提出质疑,认为这份假遗嘱是无效的。

  赵老先生的老伴说,他们有一儿一女,女儿早已远嫁他乡,儿子一直跟他们老两口一起生活。多年来,赵老先生一直坚持写日记,他把自己百年之后如何安排遗产的想法也写进了日记。在他的日记本里有这么一段话:“……我想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一套留给老伴,另一套留给我的儿子。”据赵老先生的老伴讲,这遗嘱没有什么问题,她以前也曾听赵老先生这么说起过。

  但赵老先生的女儿回来后,对父亲的日记“遗嘱”提出了质疑。“我父亲既没在这上面签名,日期也不准确,光凭这日记可不能算数。”原来,赵老先生的日记遗嘱有日期错误,而且他只在日记本的第一页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每篇日记的开头和结尾并没有签名。

  “他早先写日记时每篇都签上名字,但后来,一本接一本记下去,也就不签名了。日期记错没有什么,这篇日记的结尾不是还注明年份了吗?”赵老先生的老伴说,她肯定这是赵老先生的笔迹,也相信这就是赵老先生的遗嘱。

  但他们的女儿不信,认为这份“遗嘱”是假的,并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定遗嘱无效,赵老先生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女儿也分得一部分的产权份额。

  只在末尾签名遗嘱被判无效

  目前,有不少老年人都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最终导致自己所立的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李老先生和张老太夫妇共同留下了一份遗嘱。他们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老夫妇俩共同立下了这份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儿子,而把存款留给女儿所有。六年后,李老先生和张老太先后去世,之后他们的儿子拿到了这份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

  可是,老夫妇的女儿却对这份遗嘱提出了异议。因为该遗嘱虽由李老先生书写、夫妻双方签字,但女儿聘请的律师提出:张老太的遗嘱是由李老先生代书的,还应该有一个见证人。所以,处理张老太财产部分的遗嘱无效。

  由此,子女反目,闹上了法庭。海淀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该遗嘱中张老太所立部分无效,支持了老夫妇女儿的诉讼请求。

  小儿子可优先买其他子女不同意

  黄老先生拥有一套房产,他在遗嘱中写明:房产一套,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相同;四人共同继承后,可以把房屋出租、出卖;如果出卖的话,小儿子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价为15万元。

  老人去世后,其小儿子提起诉讼,要求其他继承人履行遗嘱,由其购买该房产。但其他三个子女不同意。最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观点

  无签名和日期“遗嘱”无效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钱学志律师说,不少老人都把自己日记的内容当作遗嘱,但因形式要件不符合遗嘱要件,最终被认为无效。赵老先生的日记遗嘱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他的“遗嘱”未在同一张纸上亲笔签名,而且没有准确的日期。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钱学志律师认为,这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没有本人签名,又没有注明准确的年月日,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因而是无效的。类似于赵老先生的情况,很多老人写日记遗嘱时,也像往常一样使用很随意的日记形式,而不注重遗嘱形式,使之最终并不能被认定为遗嘱,从而导致老人生前的愿望落空。

  遗产地址和份额必须具体

  钱学志律师提醒有写日记习惯的老年人们,如果将自己的遗产继承问题写进日记,一定要注意遗嘱形式:其一,即使日记中明确写有遗产处理的具体意思,但日记没有其亲笔签名,没有具体日期,就不能算作遗嘱。“有的老人一整本日记才有一个签名,甚至后面的日记就没签名,有人虽是每篇日记开头签了名,可日记较长,转页的部分就都没有签名了。而遗嘱必须是在涉及遗嘱内容的每一张纸上都写明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和日期,盖人名章都不行,否则不符合遗嘱要求。”

  其二,日记的内容要涉及完整的处理遗产的意思。日记内容要提到立遗嘱人的财产,财产要明确,如果是房产,则要写明房产具体的地址、房号。日记内容要明确遗产由谁继承,还需要写明由哪些继承人继承多少份额或者比例。“而很多老人在日记中往往没有写具体,过于笼统。”

  因此,钱律师建议老人们:如果要立遗嘱,最好亲自单独用一张纸写明,而不要随意记在日记里,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或者请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夫妻共立一份遗嘱需见证人

  对于张老太和李老先生遗嘱的问题,有人质疑:老两口共同所立遗嘱,为什么张老太所立部分就无效呢?

  对此,钱学志律师说,房产和存款都属于李老先生和张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本意是共同财产共同处理,由李老先生书写了一份,李老先生和张老太都签字。两位老人以为这是个自书遗嘱,应该有效。而事实上,由李老先生书写、自己签字的,是自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但是,同样是李老先生书写、由张老太签字的,却不是张老太的自书遗嘱,而是‘代书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且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而如果代书遗嘱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则遗嘱无效。”

  因此,张老太所立遗嘱无效,而李老先生的遗嘱有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约1/2份额由儿子继承,而另1/2份额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也就是说,儿子应继承房产的3/4份额,继承存款的1/4;女儿继承存款的3/4,继承房产的1/4。

  钱律师说:“假如李老先生和张老太的遗嘱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想要生效,则当初需两位老人分别立一份自书遗嘱,将继承的财产写明,再分别签字。这样,才不会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在此钱学志律师提醒老年人们注意: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注重立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既要符合程序,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备忘录

  一份合法有效的

  遗嘱是这样的

  1在同一张纸上亲笔签名

  2盖人名章不行

  3有准确的日期

  4写明遗产具体的地址、房号

  5明确写出遗产由谁继承

  6写明每个继承人继承多少份额或者比例

  7夫妻最好各立一份遗嘱

  8共立一份遗嘱需见证人

  9一套房产最好不要引用优先购买

  10优先购买需遗产共有人同意

  法律观点

  直接写明房产归谁

  老人立遗嘱时,如果只有一套房产,而子女很多,很难将房产分别给所有子女居住使用。钱学志律师说,民间做法有三种:一是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们将这套房产变卖,按照既定份额分割房款;二是由所有子女继承,可以出租,租金按份额分配给所有子女;三是过户到其中一个子女的名下,由其给其他子女房款。“应该说,第三种方法,可以保证老人的房产能够由本家族的人一直所有,可满足家族人的念旧心理和精神寄托。”

  在黄老先生遗嘱案中,遗嘱提到小儿子可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但实际上,老人去世后,其四个子女成为房屋的共有人,每人享有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钱学志律师认为,“首先,只有在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时,且出价不低于其他购买人士,才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售房,或者其他购买人的出价高于小儿子的出价,优先购买权就无效了。”

  钱律师建议:如果立遗嘱人想将房产留给其中一个继承人,该继承人给予其他继承人房款补偿,可直接在遗嘱中写明房产归属人,不要引用优先购买权,而且补偿房款的金额也最好写明,这样才有利于办理继承,不至于发生争议。

  律师提醒

  由此可见,遗嘱的形式关系到遗嘱的效力问题。钱学志律师提醒大家,遗嘱形式多样,但法律认可的只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遗嘱公证书。若要遗嘱合法有效,立遗嘱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上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或聘请专业人士见证遗嘱订立,以避免日后发生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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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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