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夫妻共同遗嘱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7:27:09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试析夫妻共同遗嘱效力
案情:张某、魏某夫妇生有一子张甲、一女张乙。2006年3 月二人针对共有三居室房产立下共同遗嘱:“我们夫妻先去世的一方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方遗产由孙子张小甲继承。夫妻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2008 年1月丈夫张某去世;2009年1月,妻子魏某也去世。女儿张乙提起诉讼,拿出了母亲在2008年4月立的第二份遗嘱:“在我百年以后将3居室房产遗留给女儿张乙继承”。
通过此案例,来谈一下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后另一方可否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的问题。
本案中,魏某和张某以夫妻双方互为继承人,并约定后去世方的遗产由孙子张小甲继承。这说明,此份共同遗嘱的生效是附条件的,其所附的第一个条件是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生存一方继承另一方的遗产,第二个条件是夫妻双方均死亡,所立的共同遗嘱全部生效。所以,在这份附条件的共同遗嘱中,只有全部所附条件成立,共同遗嘱才全部生效。本案中,魏某在张某死亡后继承了张某的遗产,这是这份共同遗嘱所附的条件之一,此部分在张某死亡后就生效了,但是,这份共同遗嘱所附的第二个条件,即夫妻均死亡的这个条件尚未成立,所以,这份遗嘱并没有全部生效。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的问题。我以为,除非法律赋予了权利,或者在共同遗嘱中有约定,未亡一方可以撤销、变更共同遗嘱,否则就不能撤销和变更。本案中,张某、魏某约定“夫妻先去世的一方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方遗产由孙子张小甲继承。夫妻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说明张某和魏某在共同遗嘱订立之时,已经考虑到了将来可能要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在共同遗嘱中又约定了“夫妻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的规定,因此,作为共同遗嘱立遗嘱人之一的魏某,应遵循协议的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她与张某所立的共同遗嘱。
个人认为,本案应该这样处理:认定张某与魏某所立的共同遗嘱有效,遗产由张小甲继承。理由为:共同遗嘱是两个人的意思表示,遗嘱人之一处分遗嘱所涉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时,应受他方意思的制约。在共同遗嘱人生存期间,可以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遗嘱;一方变更、撤销遗嘱之内容或对财产进行处分,应告知另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原则上不得变更、撤销遗嘱或进行与遗嘱内容相违背的财产处分行为。在张某、魏某所立共同遗嘱时,通过他们所立的共同遗嘱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立共同遗嘱时,已经考虑到了这种情形,所以又约定“夫妻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因此,本案中,魏某对共同遗嘱的撤销权因张某的死亡而归于消灭,魏某在张某死后将自己遗产归于其女张乙,等于撤销了张魏所立的共同遗嘱,此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根据共同遗嘱该房产应由张小甲继承。
结合本案,对完善我国《继承法》中关于共同遗嘱方面的建议:
我国《继承法》没有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规定,但是民间存在大量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根据民间采用共同遗嘱的普遍情形,兼顾家庭财产和亲属关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向,因此今后法律在承认夫妻共同遗嘱有效的前提下,应对其操作适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一是在主体上,只允许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赋予配偶享有共同遗嘱的权利。二是在内容上,只认可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或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再以第三人为继承人,或以共同财产为标的、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等三类共同遗嘱。最好在设立共同遗嘱时,同时分立两种内容相同,签名不同的共同遗嘱。三是在形式上,应限定共同遗嘱只能采用自书、代书和公证三种形式。四是在变更和撤销上,赋予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对单方面的变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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