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撤销实例解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31 10:15:08 当前栏目:自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申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76岁的老张在2014年老伴去世后即由小保姆邓某照料生活。2015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立遗嘱指定邓某为其唯一的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已名下的房屋和为数不多的存款。2016年3月,老张病逝。料理完丧事后,老张的儿子小张持房主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某迁出其与老张共同生活的房屋,遭到邓某拒绝后,小张一纸诉状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立即腾退房屋。受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原来,老张在与邓某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对邓某不甚满意,特别是每次老张的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邓某便借故大吵大闹的做法,更加剧了老张的不满。于是,2015年底老张便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邓某则以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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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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