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三份遗嘱 公证的有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7:09:40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房产继承三份遗嘱 公证的有效
老两口都在世时,对拥有的房屋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老太太去世后,老伴又在律师见证下,立了两份内容有所不同的遗嘱。老爷子去世后,家人对遗产继承产生纠纷,一方七人将另一方两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在庭审时认为,自书遗嘱在律师见证下,也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两方均称 是按老人遗嘱分房
李连和老伴共有子女9人,老两口有一套50多平的房子。 2004年,老两口到大连公证处立下遗嘱,指定该房屋由长子李强继承。 2007年,李连老伴去世后,李强继承了母亲的遗产份额。 2010年,在遗产分割前,李强病故,同年李连也去世。
李强的儿子李智(原告之一)请求转继承奶奶公证遗嘱指定其已故父亲应继承的奶奶的遗产份额。对于李连的遗产份额,七名原告一致协商先清偿儿女垫付的医疗费用后,再进行分割。
2011年,原告申请公证继承,与两被告协商不成,现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房屋,其中李智占有整个房产的75%,其他8子女共同占有25%。同时,对于其他遗产的分割,原告也提出了诉讼请求。
被告李德(李连的另一个儿子)认为,自己要求继承李连享有的房屋份额,即整个房屋的50%,因为李连留有遗嘱说房屋份额由自己继承。对于其他遗产,被告认为应平均分割。
法院认定 房子咋分以公证遗嘱为准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李连和老伴到大连市公证处留下了一份公证遗嘱。 2007年和2010年,李连又分别在律师见证下,留下自书遗嘱。第一份遗嘱中,李连表示要将自己拥有的一半房屋所有权,归儿子李德继承。第二份遗嘱则表示,该房屋变卖后,先将子女花费的护理费和医疗费还给子女,再把房子一半分给长子,其余的子女平分。
一审法院认为,到公证处立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其后李连虽然在律师见证下又留下两份自书遗嘱,但自书遗嘱即使是在律师见证下,也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近日,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关于房产部分,法院判决房产由李智继承,李智分别向其他原告以及两名被告给付房屋折价款四万五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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