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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前的继承权确认之诉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7 12:13:14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花某某是柯大伟的母亲,被告柯某某是柯大伟的姐姐,柯大伟于2014年3月18日去世,一直未婚,无子女,其父亲柯某于2008年3月31日去世。现在花某某和子女之间就继承权的确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柯大伟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花某某,被告柯某某及其他姐妹均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被继承人柯大伟终生未婚,无子女,其父亲柯某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柯大伟去世,且无遗嘱,因此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花某某依法继承,花某某是柯大伟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为柯大伟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并享有独立继承权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排他性,故无须确认被告无继承权。依照《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花某某是被继承人柯大伟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享有独立继承权。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只确认继承权、不对遗产作出实质性处理的继承案件。因此,对当事人能否单独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问题产生争议。诉的种类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变更之诉”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继承权确认之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继承权是一个不稳定的期权,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获得,也可能因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失去。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见,继承人之外的人可以因为某种原因获得继承权。
        此外,《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继承人可以获得继承权,继承人也可能失去继承权。总之,继承权是一种不稳定的权利,因而可能需要予以确认。
        其次,在审判实践中,继承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分两步走的,如果对继承权有争议,先确认是否有继承权的存在,然后再对遗产进行分割。
        联系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及其代理人只主张确认继承权,而不请求分割遗产,没有不可以的理由。这与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有效,即确认了配偶的身份;请求确认父母子女关系,对监护人也就作出了确认,是同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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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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