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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签订调解协议的除斥期间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14 08:42:22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张丰山因病去世,生有两个儿子,张伯永、张仲永。张伯永被舅舅收养,并办理了收养公证书。但张伯永仍与张丰山一起生活。张仲永与张伯永在亲友的主持下,达成-份分割张丰山遗产的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主要载明:房屋四间一半归张仲永所有;张丰山遗下的现金、存折先划出15万元,张伯永分得10.5万元、张仲永分得4.5万元,余款用于处理被继承人善后的有关事宜,如再有余款双方平分。协议签订后,张仲永即付给张伯永人民币25000元,余款未付。后张伯永撬开张丰山生前的卧室,双方发生争执。
        法院认为,张仲永与张伯永在亲友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分割张丰山遗产的调解协议书该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仲永应按协议支付张伯永未支付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的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现张仲永以调解协议是在其不知道张伯永被其舅收养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同意按该协议书分割张丰山的财物。但其在获得公证书后,未在1年内提出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书。故张仲永不同意按调解协议书分割张丰山的财物,因已超过诉讼保护的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张仲永是否可以以调解协议是在其不知道张伯永被其舅收养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按协议分割张丰山的财物。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调解协议,本可以请求撤销,但应当自行为成立时起l年内行使该撤销权。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三条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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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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