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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遗产的范畴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7 11:26:54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原    告]赖庆英等7人
        [被    告]赖愈昆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一房产。原告及被告均为其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房产一直未进行分割。后因房屋拆迁,被告与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对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住房的补偿问题进行了约定,并在原有面积外又有偿取得了若干面积。
        法院判决:在本案中,遗产范围为原住房,后该房拆迁,其中除原有面积外,又有偿取得了若干面积,原有面积当然属于遗产,而对于新增面积,被告认为不属于遗产范围,但由于新增面积系由于原房屋拆迁才能取得购买的权利,而且这一购买的权利只有产权人才能享有,这也正是被告签订合同的原因,因此,新增面积亦属于遗产范畴。至于被告为此出资,应视为其对其他继承人享有债权。故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住房范围外有偿取得的若干面积是属于遗产范畴的应当依法分割。
        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住房范围外有偿取得的若干面积是否属于遗产范畴,是否可以继承。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因原遗产房屋产权而有偿取得的新增面积属于遗产范畴。
        本案适用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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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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