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亲属继承股权 投资人不满告工商局被驳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0:50:35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北京晚报讯(记者 孙莹)朱先生和人合办公司,他去世后,其妻陈女士作为继承人成为股东继承遗产。朱先生的两位合伙投资人不满,认为工商部门为陈女士办理股权过户违反法律规定,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起诉,要求撤销转移股份的行政行为。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两名原告的起诉。
朱先生和两名投资人一起开办了一家电力设备公司,他去世后,作为继承人的妻子陈女士继承了亡夫的股权,并通过西城工商分局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两名共同投资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只是继承其股东资格而不是股权,继承人若希望获得股权则应当依照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继承人要想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陈女士没有履行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程序,工商部门就为其办理了股权过户,违法了法律规定。
西城工商分局辩称,陈女士继承股权有法院的生效文书确认,他们为陈女士办理股权过户只是协助法院执行生效文书,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两名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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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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