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生养死葬就赠房 保姆未尽到义务丢了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7:01:40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老人立遗嘱生养死葬就赠房 保姆未尽到义务丢了房
本报讯 本市无儿无女马某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于死后赠与照顾自己的“小保姆”于女士,但条件是于女士要对自己生养死葬。在马大爷最后的3个月,于女士回了老家。今年,于女士为得到房子与有继承权的马家11位亲属打起官司。法院最终认定,于女士没有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不应得到这套房子。此案于今年10月上旬发生法律效力。
2006年3月初,马大爷觉得照顾自己的保姆于女士对自己尽心尽力,便来到一家法律服务所立下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自己无儿无女,平时生活一直由于女士照顾,自己的一套房屋由于女士继承,在继承后由她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用自负。待他去世后,由于女士按照当地习俗办理丧事。同年11月,于女士回到了内蒙古老家。无人照顾的马大爷入住了一家养老院,由一位弟弟为他办理入住手续。不久,马大爷回家与老母及该弟一起生活,后再次住进了养老院。2007年1月27日,马大爷在养老院内去世。他的丧事由该弟弟及晚辈亲属料理。同年2月,马大爷的母亲作为继承人通过公证程序继承了儿子的这套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于女士直至2008年8月才返回。
2010年4月初,马大爷母亲去世。于女士得知后拿着马大爷给自己的“遗嘱”于今年4月来到西岗区法院,将对有继承权的马家亲属共计11人告上法庭。
于女士认为,她一直照顾马大爷,无儿无女的马大爷为了感谢她,将房子立下遗嘱赠与她。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套房子应该归其所有。对于于女士的说法,马大爷的亲戚并不赞成,他们认为,该份“遗嘱”其实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原告并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因此不应得到房屋。
西岗区法院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条款规定,本案的“遗嘱”虽然名为遗嘱,但内容却有于女士取得遗产的条件和义务。于女士既未对马大爷生前进行扶养照顾,也未在其去世后进行丧事料理。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支持。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于女士的诉讼请求。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10月上旬,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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