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15 10:01:00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王玉华死亡后,留下房子两栋。王玉华死亡时,仅有三个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其三个儿子,戴大和戴二、戴三。此后,经王玉华所有法定继承人认可,签订《关于父母遗留房产继承权问题》协议书,约定:A房屋归戴三所有,B房屋归戴大、戴二所有。协议签订三年后,戴二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被告熊某、张六。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原、被告诉争的房屋,系被继承人王玉华的遗产之一,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经王玉华的法定继承人达成《关于父母遗留房产继承权问题》的书面协议。经鉴定和法庭调查,法院确认该协议真实、合法。熊某认为其丈夫戴二签订该协议是无权行使财产处分权,应由夫妻共同参与。本院认为,该协议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熊某不具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B房屋归原告戴大、被告熊某、张六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戴大各占2分之一产权;被告熊某、张六共占2分之一产权。
南京继承纠纷律师认为,继承权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经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达成《关于父母遗留房产继承权问题》的书面协议,是各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个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原、被告诉争的房屋,系被继承人王玉华的遗产之一,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经王玉华的法定继承人达成《关于父母遗留房产继承权问题》的书面协议。经鉴定和法庭调查,法院确认该协议真实、合法。熊某认为其丈夫戴二签订该协议是无权行使财产处分权,应由夫妻共同参与。本院认为,该协议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熊某不具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B房屋归原告戴大、被告熊某、张六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戴大各占2分之一产权;被告熊某、张六共占2分之一产权。
南京继承纠纷律师认为,继承权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经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达成《关于父母遗留房产继承权问题》的书面协议,是各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个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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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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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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