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律师解读:抚恤金和丧葬费是遗产吗?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2-04 17:33:26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上个月,南京继承律师主办了一场有关于婚姻继承方面的讲座,很多律师和市民朋友应邀参加并参与研讨,气氛十分热烈。其中,市民比较感兴趣的一个问题是,抚恤金和丧葬费是不是遗产,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和分割?对于这个问题,南京继承律师结合自己所办理的一起继承案件进行了阐述。
某公司职工王某因病去世之后,该公司的领导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国家相应的抚恤规定,给予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共计十万元。这笔财产如何分割,在王某的妻子刘某和其女儿王某芳之间产生了争议。刘某是王某和前妻离婚之后再娶的妻子,王某芳则是王某和前妻所生。刘某认为,根据王某的遗嘱,遗产由她全部继承,而这笔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属于遗产的范围,也应该适用遗嘱。而王某芳则认为,虽然王某立有遗嘱,但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应该适用遗嘱。因此,刘某将王某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抚恤金和丧葬费归其所有。王某芳聘请南京继承律师为其代理律师。
经过认真细致的研究,南京继承律师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我方对于王某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没有异议,但本案的焦点并不在于王某是否立有遗嘱,而是案涉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文件精神,抚恤金和丧葬费是给死者家属的补偿,并非在生前支付给死者;而遗产必须是在生前被死者所拥有的财产,抚恤金和丧葬费不符合遗产的定义,应作为死者家属的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割。鉴于刘某已经得到了王某生前的所有财产,并且自己也有工作,不属于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情况,所以本案抚恤金和丧葬费应当公平分割。而王某芳实现已经垫付了两万元的丧葬费,这笔款项应先从十万元中进行扣除,剩余金额再进行公平分割。
人民法院进行研究后,认为:遗产是死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其所有权在死者生前就已经归属死者所有,而抚恤金的性质是用人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于死者家属进行的优抚或者慰藉,与遗产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丧葬费则是用人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用以处理丧葬事项的费用,其超过实际支出的部分可与抚恤金一起进行分割,并优先照顾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家属。本案中,王某芳和刘某均有自己独立的生活来源,因此可参照遗产处理原则进行平均分配。刘某主张的按照遗嘱,所有财产均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
1、王某芳垫付费用两万元从抚恤金、丧葬费中扣除。
2、剩余八万元平均分配,每人四万元。
3、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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