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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份额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5 18:31:08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张春晓与李笑笑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了2个子女,原告张老大,被告张老二。在李笑笑生前,张春晓购买了位于南京市郊区某农村的混合结构位宅一套,建筑面积64平方米。2003年9月2日,该房屋以张春晓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3年10月27日李笑笑因病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告张老大,被告张春晓、张老二。原、被告因继承上述房屋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2013年9月10日张春晓、李笑笑与张老大签订的《关于房产继承权的决定》有效;系争房屋李笑笑的遗产份额32平方米归原告张老大继承所有;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笑笑于2013年10月27日死亡。李笑笑死亡后,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和子女,即原告张老大,被告张春晓、张老二。被告张春晓在与李笑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张春晓与李笑笑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其父张春晓、其母李笑笑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关于房产继承权的决定》由原告之父张春晓代书,但见证人一栏中仅邻居赵二一人签字确认,故该决定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两个见证人在场”,亦不符合遗嘱继承的任何形式,故李笑笑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系争房屋中李笑笑应占32平方米份额由原告张老大、被告张春晓、张老二各继承1/3。被告张老二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给原告张老大,该行为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李笑笑死亡后遗产中李笑笑应占份额32平方米由原告张老大继承2/3,被告张春晓继承1/3,即原告张老大享有该房屋53.33平方米所有权,被告罗丙享有该房屋10.67平方米所有权。
        南京遗产律师表示,法定继承人之间将继承份额赠与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继承法里规定较严,实践中代书遗嘱的形式需要找专业人士起草或公证,如律师和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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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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