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作为遗产分割时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4 16:30:41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赵志敬有妻子卢翠屏、父亲赵紫隆,无子女,母亲已去世。赵志敬的所在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2万元,未指定受益人。2013年7月8日,被保险人赵志敬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依据《保险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认定该笔保险金作为遗产应由赵紫隆和卢翠屏继承,并向赵紫隆支付了6万元保险金。因卢翠屏无法联系,剩余保险金尚未领取。另查明,赵志敬死亡后,卢翠屏随即离家出走,未参与处理赵志敬的安葬等后事。
赵紫隆以卢翠屏在赵志敬去世后未办理丧事即离家出走,是严重遗弃行为,应丧失继承权,并且自己患有脑梗塞,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翠屏将保险金返还,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其已经给付赵紫隆6万元保险金,按照保险约定继承人应该是等额享有,赵紫隆要求其给付全部保险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就本案而言,由于赵志敬在死亡时无子女,其母先其去世,赵紫隆、卢翠屏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赵志敬因人身意外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赵志敬的遗产,应由保险公司向赵紫隆、卢翠屏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赵紫隆、卢翠屏作为赵志敬的法定继承人,均有资格继承,故应依法予以继承,原则上均等,但赵紫隆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可多分得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判决:赵志敬的人身意外死亡保险金12万元,由赵紫隆继承8.4万元,卢翠屏继承3.6万元;保险公司另行给付赵紫隆保险金2.4万元;驳回赵紫隆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保险金可作为被继承人遗产予以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部分继承人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予以照顾。
赵紫隆以卢翠屏在赵志敬去世后未办理丧事即离家出走,是严重遗弃行为,应丧失继承权,并且自己患有脑梗塞,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翠屏将保险金返还,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其已经给付赵紫隆6万元保险金,按照保险约定继承人应该是等额享有,赵紫隆要求其给付全部保险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就本案而言,由于赵志敬在死亡时无子女,其母先其去世,赵紫隆、卢翠屏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赵志敬因人身意外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赵志敬的遗产,应由保险公司向赵紫隆、卢翠屏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赵紫隆、卢翠屏作为赵志敬的法定继承人,均有资格继承,故应依法予以继承,原则上均等,但赵紫隆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可多分得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判决:赵志敬的人身意外死亡保险金12万元,由赵紫隆继承8.4万元,卢翠屏继承3.6万元;保险公司另行给付赵紫隆保险金2.4万元;驳回赵紫隆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保险金可作为被继承人遗产予以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部分继承人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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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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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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