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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抚养义务八旬老太愤而解除遗赠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0:58:00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法庭内外]

  由于“干儿子”去年6月携家人不辞而别,年近八旬老人的抚养权益在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16年前与“干儿子”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还有没有效,能不能解除?日前,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认儿子,订遗赠抚养协议

  年近八旬的李老太家住梅江区三角镇,由于未生育有儿子,便在1992年,认携带妻儿租住自己房屋的梁某为儿子。同年6月15日,李老太与梁某在梅州市公证处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书》。协议约定,梁某承担李老太的生养死葬和生活照料等义务,李老太则在其百年后将坐落于该镇的五间房屋赠予梁某。协议签订后,梁某一家与李老太共同生活,照顾李老太的生活起居。但1994年后至今,搬到老屋的李老太均是独自居住,只有在每年的年三十晚上才和梁某一家一起吃团圆饭。

  “儿子”外迁,引发协议履行难问题

  去年6月,梁某因事业发展,一家迁至深圳居住生活。但之后却没有再与李老太联系,也未再承担李老太的生活照顾义务。而且在1994年至去年期间,梁某将李老太的其中一间老屋卖给他人,虽然梁某声称卖屋是经过李老太本人同意的,但所得款却没有交给李老太。以上种种,李老太认为梁某已无法照顾其生活,协议也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于是在去年12月24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协议有效,解除请求更有理

  梅江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老太与梁某于1992年6月15日在梅州市公证处自愿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梁某作为受遗赠人,在1994年李老太搬到老屋独自居住后至去年以前,除每年与李老太吃了餐“团圆饭”外,未负担李老太的生活费用;而且去年6月后,梁某全家到深圳居住生活,与原告无联系,也不告诉原告联系地址。梁某的行为,已违背了双方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本意。其未能履行作为受遗赠人应尽的义务,属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确认的义务。庭审中,梁某对今后如何履行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提出实质性可行的意见。

  鉴于李老太年老需要人照顾的实际,李老太起诉要求解除遗赠协议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梅江区法院判决解除李老太和梁某于1992年6月15日在梅州市公证处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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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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