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交纳购房款的行为的认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7 00:13:09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上 诉 人]秦辛民(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秦孟震(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秦祝和、秦祝平、秦新军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与其妻子于1938年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都居住在被上诉人的公有住房内。被上诉人夫妇及上诉人一家自1984年起搬入被上诉人的公有住房居住。1997年房改时,该房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参加房改,上诉人先后两次代被上诉人交纳该房的购房款。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所住公房,后经房改,被上诉人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该房屋系被上诉人与其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被上诉人与其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虽然交纳购房款,但属于代交行为。上诉人主张该房屋系其投资购买其拥有所有权,缺乏事实依据。故上诉人代为交纳购房款的行为不可以取得被上诉人房产所有权。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要点事上诉人代为交纳购房款的行为是否可以取得被上诉人房产所有权。代为交纳购房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取得房产所有权。
本案适用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上诉人] 秦孟震(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秦祝和、秦祝平、秦新军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与其妻子于1938年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都居住在被上诉人的公有住房内。被上诉人夫妇及上诉人一家自1984年起搬入被上诉人的公有住房居住。1997年房改时,该房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参加房改,上诉人先后两次代被上诉人交纳该房的购房款。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所住公房,后经房改,被上诉人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该房屋系被上诉人与其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被上诉人与其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虽然交纳购房款,但属于代交行为。上诉人主张该房屋系其投资购买其拥有所有权,缺乏事实依据。故上诉人代为交纳购房款的行为不可以取得被上诉人房产所有权。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要点事上诉人代为交纳购房款的行为是否可以取得被上诉人房产所有权。代为交纳购房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取得房产所有权。
本案适用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推荐文章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