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之间约定的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7 11:24:24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原 告]邢克文
[被 告]邢长智等3人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其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处,该房屋后来翻建。翻建过程中,在原房屋的基础上新增了面积,新增面积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并对该面积进行了约定,新增面积属于原告与被告按均等份额共有。
法院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房屋所有权属于父母生前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被告按均等份额继承。房屋所有权的确定,应当考虑房屋形成时的来源和实际的使用情况,因房屋在翻建时进行了扩建,对于新增面积应当予以确权。由于原告被告参与了出资,对财产的形成起了主要作用且双方在翻建、扩建时对房屋将来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的约定,因此,原告关于新增面积属于其与被告按均等份额共有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能否要求继承原房屋并主张扩建房屋产权由原、被告各拥有一半。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办理。
本案适用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
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被 告]邢长智等3人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其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处,该房屋后来翻建。翻建过程中,在原房屋的基础上新增了面积,新增面积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出资,并对该面积进行了约定,新增面积属于原告与被告按均等份额共有。
法院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房屋所有权属于父母生前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被告按均等份额继承。房屋所有权的确定,应当考虑房屋形成时的来源和实际的使用情况,因房屋在翻建时进行了扩建,对于新增面积应当予以确权。由于原告被告参与了出资,对财产的形成起了主要作用且双方在翻建、扩建时对房屋将来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的约定,因此,原告关于新增面积属于其与被告按均等份额共有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能否要求继承原房屋并主张扩建房屋产权由原、被告各拥有一半。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办理。
本案适用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
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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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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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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