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留之际留下遗赠是否有效 双方各执一词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0:44:13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受赠人说是真的:
装修工、租赁房主、女儿女婿都是见证人,有老人手印
养子说是假的:
有手印,却无养母的签名,也无签字的见证人
法院认定:
无充分证据证明出自本人所愿,协议无效
87岁老人弥留之际留下的遗赠是真是假?今年6月,养子张华一纸诉状将老人的朋友李兰告上法庭。
张华称,李兰趁自己的养母刘英处于昏迷状态时起草了遗赠抚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载明刘英将生前所有存款及其他财产遗赠给李兰。该协议上面虽有养母的手印,却无她的签名,也无签字的见证人。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9月5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认定,李兰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刘英本人所愿,判决该协议无效。
继承遗产时却冒出一份遗赠
87岁的刘英与44岁的李兰是忘年交。去年2月,身体已很虚弱的刘英在李兰的介绍下和帮助下,在沙区中梁镇石柱村租赁了一间房屋。这间房屋离李兰很近,因此,李兰便照顾起刘英的生活起居。
5月14日,刘英因病去世。李兰将她送回了四川省武胜县的老家进行安葬,张华支付了办理丧事的费用。在张华准备继承养母的遗产时,李兰却拿出了一张有刘英手印的协议。李兰表示,自己按照协议履行了照顾刘英并为她养老送终的义务,因此,刘英的存款及其他遗产应该归她。
因质疑协议的真实性,张华一纸诉状将李兰告上了法庭。张华称,由于无当场见证人又没有养母本人的签字,因此该遗赠只是李兰单方面的行为,并不能够代表养母生前所愿。
按手印时老人已头脑不清
法院查明,5月4日,在刘英的房里,李兰让替自己装修的工人潘某抄写了她起草的协议。内容包括刘英去世后,将存款及其他财产都遗赠给李兰,而李兰也承诺让刘英能够安度晚年。与此同时,刘英的后事安葬也将会由李兰负责,相关丧葬费用会从遗产中扣除。
李兰提供的见证人潘某也证明,刘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时,在场的人除了他与李兰,还有李兰的女儿和女婿以及另外两位为李兰装修房屋的工人。并且当协议拟好后,确实也念给了卧床的刘英听,听完没有异议后,刘英才按上了手印。
法院了解到,当时协议上签字的见证人、租赁房主杨某并未在场,而是事后李兰让杨某在协议上面补签的字。庭审时,杨某也证实,刘英当时已头脑不清,签协议后不久就已基本上无法进食。5月14日(也就是按下手印后的10天)刘英便去世。
法院:证据不充分 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华举证证明了自己是刘英养子的事实。因此,他具有了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而李兰提供的证人中,装修工是帮她装修房屋的,因此与她有着利害关系。另外两名证人一个是她的女儿一个是女婿,也都和她有着利益关系。因此,对他们的证明均不予采信。经证实,弥留之际的刘英头脑已十分不清醒,与此同时,李兰也并没有进一步提供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份协议为刘英生前的真实意愿反映,无法证实其真实有效。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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