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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6 16:11:41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2007年11月26日,崔远与张真在公证处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其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遗赠人崔远和扶养人张真共同生活,在崔远有生之年,由扶养人张真负责照顾衣食起居和医药费等。崔远去世后,由张真负责丧葬事宜。崔远所属的房屋四间,在崔远去世后遗赠给张真。张真如不尽扶养义务,则无权接受上述房产;如崔远不履行协议,应赔偿张真因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协议签订后,张真在外工作,主要由张真之妻顾某照顾崔远的起居生活。2013年5月底,崔远与顾某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纷争,崔远遂将顾某赶走。2013年7月,崔远生病需要手术治疗费数万元,张真表示崔远得病数年,已多次为其治疗,现无力负担数万元手术费用。
        崔远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真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崔远给付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崔远与张真的赠扶养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均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书,因此确认解除协议。
        对于张真请求补偿问题,法院认为:因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张真可以获得适当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张真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张真主张以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为标准补偿10年的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真作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鉴于双方均认可张真及其妻与崔远共同生活,张真及其妻居住环境的变化本身不会导致开支增加,但崔远因此获得一定利益,故法院酌情由崔远对张真进行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崔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张真供养费用17250元。
        南京遗赠扶养律师姬传生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中遗赠扶养方面的法律规定确是比较笼统,《继承法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己支付的供养费用。”但扶养费用的偿还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靠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
        南京遗赠扶养律师姬传生认为,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规避法律风险。
        一、在遗赠协议中增加约定和协议解除的条款。在约定事由出现时,任何一方均可依约定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解除的后果应当是遗赠人根据其返还能力全部或部分返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
        二、增加当事人可单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其他事由。如遗弃、虐待、丧失扶养能力、扶养人提前死亡、不完全履行扶养义务等情形做明确约定。
        三、设立协议监督人。一方面监督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见证协议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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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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