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书遗嘱后与继承人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有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7 11:24:08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张浩、张青的父亲张富贵,请律师李枝侠见证并代书了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向进行了分配。同时聘请李枝侠为终身法律顾问,指定李枝侠为遗嘱执行人,但并未对其应得报酬进行约定。熊毅武去世后,李枝侠与张浩、张青就遗嘱执行的相关事项签订执行遗嘱代理协议,并依据此协议从遗产中扣收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
由于代理费数额纠纷,张浩、张青以李枝侠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枝侠返还扣收的代理费。
李枝侠辩称:本人担任熊毅武的遗嘱执行人和与张浩、张青签订执行遗嘱代理协议书不属于“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形。故与张青、张浩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定: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张风霞所实施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行为。李枝侠作为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虽然其已有执行遗嘱的义务,但在遗嘱中并未对其应得报酬进行约定。此情况下,李枝侠与部分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的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执行遗嘱协议书合法有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认为,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由于代理费数额纠纷,张浩、张青以李枝侠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枝侠返还扣收的代理费。
李枝侠辩称:本人担任熊毅武的遗嘱执行人和与张浩、张青签订执行遗嘱代理协议书不属于“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形。故与张青、张浩签订的执行遗嘱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定: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张风霞所实施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行为。李枝侠作为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虽然其已有执行遗嘱的义务,但在遗嘱中并未对其应得报酬进行约定。此情况下,李枝侠与部分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的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执行遗嘱协议书合法有效。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认为,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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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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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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