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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继承纠纷律师解析住房补贴款的归属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08 16:38:55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住房补贴款的归属
——张挂芝与裴丽珠、裴丽敏、裴丽勤、裴拥军继承纠纷案

【原 告】张桂芝
【被 告】裴丽珠、裴丽敏、裴丽勤、裴拥军
【第三人】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生前系第三人的单位职工,由于行政机关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参加工作,住房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根据规定被继承人应得一次性住房补贴款9.9万余元。原告与被继承人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被继承人与其前妻马秀芝于1955年2月登记结婚,马秀芝于1994年9月死亡,被继承人于2001年3月死亡。四被告系被继承人与其马秀芝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政策的施行是在1999年6月30日,既不在被继承人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在被继承人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继承人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应得的合法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由配偶原告和其四被告继承,具体分配份额应均等,即原告和四被告每人各分得总额的20%。

        被继承人的住房补贴款应当如何分配?江苏继承纠纷律师认为,住房补贴款取得的时间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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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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