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律师解析遗产分割的原则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1 10:26:01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岳某等与方某等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遗产分割效用折价 适当补偿共有
[原 告]岳某、岳忠甲、岳忠乙、岳忠丙
[被 告]方某、岳继甲、岳继乙
基本案情:
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所建,被继承人有三子三女,第一原告系其长子之子,第一被告系次子之妻,第二、第三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子女,第二、第三、第四原告系被继承人的三个女儿,被继承人及其三子已过世,自被继承人死亡后至今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现由第一被告管理、使用,且第一取得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房屋的现行价值经当事人估价为5万元左右。第一被告现为一人一户的农业人口,第一原告及第二、第三是农业人口,有各自的宅基地。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诉争的房屋,已建盖近百年,实际价值不大,但对第一被告而言,却是栖身之所,还有较高的使用价值,且第一被告已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第一原告等人又各有居所,故在分割房屋时就不能简单地对房屋进行划分,既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又要让遗产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因此,讼争的房屋归第一被告所有,由第一被告适当补偿诸原告房屋折价款。
南京遗产分割律师点评: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本继承纠纷案例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不宣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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