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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继承协议的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21 23:25:58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上诉人:彭氏四兄弟(均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万芳(原审原告)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四上诉被继承人亲生子女。被继承人与被上诉人婚后,购买了被继承人所在单位67%产权住房一套。夫妻两人与上诉人等四个子女就该房屋形成决议,名称为“关于集资买房继承权的决定”其内容主要为:由于买房资金困难,现由第一上诉人集资买房。根据全体家庭会议决定,本住房全部由第一上诉人继承。全体家庭成员均在该决议书上签字。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被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关于集资买房继承权的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决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协议以第一上诉人出资购买集资房的义务为条件,取得继承权。现第一上诉人按协议要求出资购买了被继承人单位的福利分房,履行了协议义务,故已达到第一上诉人继承房屋的条件,享有房屋继承权。其他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故其他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丧失了该房屋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病故后,第一上诉人有权根据决议继承房屋。
         被继承人病故后,第一上诉人是否有权根据决议继承房屋。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签有附条件继承协议,继承人履行协议后依附条件继承协议享有继承权。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4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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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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