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26 22:41:06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黎维福与黎维祥系姐弟关系,并各自组建家庭。黎维祥家庭有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黎维福家庭有3.3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父黎圣云家庭取得了1.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后黎圣云夫妇相继去世,原承包土地的流转收益被黎维福占有。
黎维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黎圣云对该土地中的一半享有继承权,并判令黎维福向其交付该部分土地。
黎维福辩称:黎维祥系非农业户口,不应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诉讼时效已过;黎维祥对父母所尽瞻养义务较少,本人应该多享有诉争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份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本案中,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黎圣云家庭,系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黎圣云夫妇死亡后,讼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黎圣云夫妇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更不能将讼争农地的承包权作为黎圣云夫妇的遗产处理。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对于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属问题不做处理。黎维祥、黎维福虽系黎圣云夫妇的子女,但各自的家庭均已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黎维祥、黎维福均不具备其父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故对黎维祥要求黎维福返还讼争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黎维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黎圣云对该土地中的一半享有继承权,并判令黎维福向其交付该部分土地。
黎维福辩称:黎维祥系非农业户口,不应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诉讼时效已过;黎维祥对父母所尽瞻养义务较少,本人应该多享有诉争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份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本案中,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黎圣云家庭,系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黎圣云夫妇死亡后,讼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黎圣云夫妇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更不能将讼争农地的承包权作为黎圣云夫妇的遗产处理。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对于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属问题不做处理。黎维祥、黎维福虽系黎圣云夫妇的子女,但各自的家庭均已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黎维祥、黎维福均不具备其父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故对黎维祥要求黎维福返还讼争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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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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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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