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告老爹 大儿子继承房产一半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7:00:31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刘奶奶生前立下遗嘱,要把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全留给大儿子。但在她去世后,老伴和二儿子却对这份别人代书的遗嘱产生质疑。二儿子认为自己才应该继承母亲房产份额。两个儿子因此将占有房屋的老父告上法庭。日前,河东法院判决房产的二分之一由大儿子继承。
刘奶奶和老伴育有两子两女,她名下有一套坐落河东区中山门的43平方米独单。2002年,刘奶奶在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立下代书遗嘱,表示自己去世之后,上述房屋中属于她的部分全都由大儿子继承。2009年12月,刘奶奶病逝,大儿子想按遗嘱继承房屋,但遭到父亲和二弟拒绝。几经商议无果,三人决定让法院“主持公道”,由两个儿子起诉老父。
刘奶奶的两个女儿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对房产继承权。法院认为,被告辩称遗嘱系伪造,但不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涉讼的遗嘱系代书遗嘱,形式符合继承法规定,内容有法可依,合法有效。《继承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遗产。据此,讼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为被告所有,另二分之一为刘奶奶遗产,依遗嘱继承。综上,判决房屋权属的二分之一由大儿子继承。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答疑:公房不能继承写进遗嘱没用,同住近亲属想继续承租 需出租单位同意
事件回放
丰台街道居民大李一家,因为收入不高至今没买房,住在老父亲承租的一套60平方米的公房里。
近几年,老人的身体每况愈下。大李想知道,在老人百年之后,他们还能不能继续住在这套房子里,他们能否代替父亲承租该房?
司法解答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中对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则该遗嘱无效。
本案中,大李父亲承租的公房产权归老人原所在单位,因此,只有该单位才有权处分该房,决定对这套房是收回、另行安排他人居住或是同意由原同住的近亲属继续承租。
原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即终止,无论继续承租者是谁,都应当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约。
所以本案中,老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将公房承租权交由子女继承。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