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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属共同财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15 23:40:47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刘之峰与汪雨晴于1992年结婚,二人婚后不久育有一女刘莉莉,2005年3月两人离婚。2007年,刘之峰与汪雨晴二人感情复合,汪雨晴又携女儿刘莉莉与刘之峰同居生活。2009年1月两人办理了复婚手续。2011年11月30日,刘之峰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刘之峰父母二人、汪雨晴与刘莉莉系法定继承人。刘之峰生前购买的房产共有5处,其中4处系复合前同居期间购买。刘之峰还拥有两家公司的股权,名下存款股票等流动资产达580余万。
        四个法定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产生纠纷,于是汪雨晴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刘之峰的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刘之峰和汪雨晴离婚后,因感情复合而同居生活,随后办理复婚手续,故关于同居期间财产性质问题,应予认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刘之峰和汪雨晴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二人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开始同居时起算。故在同居期间,刘之峰名下的房产以及所得存款应属于汪雨晴与刘之峰的共同财产。一审法院遂做出判决:刘之峰名下的房产属于汪雨晴与刘之峰的共同财产。刘之峰父母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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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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