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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临终忽醒悟 变更遗嘱为赠与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16 17:59:10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市民劳多富的老伴去世后,劳多富自2008年起便一直由保姆邓娇玉照料生活。后劳多富与邓娇玉登记结婚,并立遗嘱指定邓娇玉为其唯一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房屋和32万存款。但劳多富在与邓娇玉结婚后,双方摩擦增多,矛盾不断,劳多富对邓娇玉不甚满意。特别邓娇玉对劳家儿女的态度恶劣,更加剧劳多富的不满。劳多富后因病住院,期间儿子劳小兵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2013年劳多富病逝。料理完丧事后,劳小兵本人的房产证要求邓娇玉搬离住所,遭到邓娇玉拒绝。
        劳小兵以房产证上的房主名字系自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邓娇玉腾出房屋。邓娇玉辩称:自己是劳多富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劳多富亲笔书写的遗嘱,劳多富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劳多富虽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房屋指定邓娇玉一人继承。但其在生前已将该房屋赠与儿子劳小兵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劳多富的这一赠与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劳多富对遗嘱中房屋的变更处理有效。由于在继承开始时,劳多富通过遗嘱所处分的房屋权属已发生了变更,故邓娇玉不能根据该遗嘱继承房屋。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邓娇玉在九十天内向劳小兵交付房屋。
        江苏遗嘱继承律师姬传生认为,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唯一财产继承人后,在生前又以赠与方式变更遗嘱中所列主要财产的房产权属至他人,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此时,遗嘱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对该房产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及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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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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