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撤村费属于遗嘱所指“开发待遇”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28:40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撤村费属于遗嘱所指“开发待遇” 法院判决1.4万元按遗嘱继承
汪老太患病期间立下遗嘱,将其名下开发后的“开发待遇”赠送给大儿子、三儿子,引起二儿子的不满,为此发生纠纷。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遗嘱有效,撤村费属于遗嘱所指“开发待遇”,故一审判决汪老太所享有的撤村费1.4万余元归其大儿子、三儿子共同所有。
家在农村的沈老伯与汪老太婚后共生育三子一女,沈老伯于1992年10月亡故。2005年2月26日,汪老太患病期间立下遗嘱一份,将其名下开发以后所享受的开发待遇全部无偿赠送给大儿子、三儿子,该遗嘱由侄子代书签名,并由汪老太在遗嘱上按指印及由外甥作为在场见证人签名。事后,汪老太于同年4月8日病故。不久,因政府开发征地,当地村民可享有撤村费等补偿安置费,按规定,汪老太生前可享有撤村费1.4万余元。由于三个儿子对该款归属存有争议,故当地村委会至今未将该款发放,今年1月,大儿子、三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大儿子、三儿子诉称,老母生前立下的遗嘱明确将其身后遗产赠给他俩。老母去世后,村委会通知其可领取老母撤村费1.4万余元,老母的二儿子得知后去村里吵闹,要求获得部分老母撤村费。鉴于双方对该款项存有争议,村委会决定在权属未明确前不支付该笔费用。现要求将老母撤村费按遗嘱继承判归已所有。
二儿子辩称,撤村费与“开发待遇”不能划上等号,假设这确是一份遗嘱,则老母表达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撤村费是在老母过世后产生的,此前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该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不能转让、继承、赠与,故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认定遗嘱系汪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依据村委会出具的一份内容为“已故村民汪老太在世时因政府开发征地,村民所应享受的撤村费,是村民的《卖地费》而对村民补偿安置”的证明显示,该款项的性质应属于汪老太所立遗嘱中“开发以后属本人所有享受开发待遇”所涵盖之补偿安置费。因此,汪老太所享有的撤村费应按其所立遗嘱的内容归大儿子、三儿子共同所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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