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均公证,房产归属惹争议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11 13:38:26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张大康与苗翠兰系夫妻关系,与张二娃系父子关系,系争房产是张大康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大康先后两次立下遗嘱,将系争房产分别留给苗翠兰和张二娃,并都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后张大康去世。苗翠兰与张二娃就房产的继承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张大康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均经过了公证,均属于公证遗嘱,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应以张大康后立的遗嘱为准确定遗嘱继承人。遂将房产判决归属于张二娃所有。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两份公证遗嘱,应以被继承人张大康后立的遗嘱为准确定遗嘱继承人。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张大康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均经过了公证,均属于公证遗嘱,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应以张大康后立的遗嘱为准确定遗嘱继承人。遂将房产判决归属于张二娃所有。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两份公证遗嘱,应以被继承人张大康后立的遗嘱为准确定遗嘱继承人。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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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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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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