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临终将房屋过户给儿媳 小姑要求继承卖房款引发大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6:53:31 当前栏目:继承案例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东方网8月13日消息:据《青年报》报道,身患胰腺癌的杨阿姨临终前将房屋过户给儿媳,却分文未取。杨阿姨的女儿圆圆认为,自己有权继承买卖房屋转让款的一半。杨阿姨的儿子和儿媳却表示,房屋是母亲赠与两人的。围绕房屋到底是买卖还是赠与,姑嫂两人为此对簿公堂。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系争房屋为赠与性质,原告圆圆的全部诉请被驳回。
为一套房子,姑嫂俩反目
1944年出生的上海人杨阿姨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家庭美满幸福。后因丈夫去世,家中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杨阿姨名下。大女儿圆圆嫁人后家庭条件较好,住的是别墅。儿子小波还在攻读博士,儿媳小郑从事导游行业,收入不高。小波和小郑结婚后不久,杨阿姨就把两套房屋中较大的一套给了儿子小波。
2010年,杨阿姨不幸被查出患有胰腺癌,命不久矣。2011年1月,在住院治疗期间,杨阿姨与儿子儿媳三人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当天就将房屋过户到了儿媳小郑名下。合同中除了房屋转让款为54万多元的内容外,并无太多约定。在此之前,杨阿姨还将37万元划给了女儿圆圆。
同年3月,杨阿姨因病去世,圆圆事后才得知,弟媳小郑分文未付,却得到了母亲的另一套房子。对此,圆圆向弟弟和弟媳二人提出,母亲那套小房子她有一半的继承权,小郑应将房屋转让合同中一半的房屋转让款给自己。
“小房子其实是妈妈赠与我们两个人的,只不过是借着买卖的形式而已,妈妈转给你的37万是留给你的财产。”小郑也不让步。
房子过户是赠予还是买卖?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圆圆一气之下将弟媳小郑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小郑支付其系争房屋转让款27万多元。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小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原告圆圆诉称,其母亲原本打算卖掉小房子来治病的,因为不想卖给外人,所以将房子出售给儿媳,既然是买卖房屋,其有权继承系争房屋售房款;37万元是其原先存放在母亲处的,原告取回的是自己的钱款。
小波和小郑辩称,母亲与小郑签订的房屋买卖形式是买卖,实际是赠与;两人长期照顾母亲,有赠与房屋的感情基础;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远低于市场价,只约定了过户人义务,没有约定买受人小郑的义务,且在小郑没有给付钱款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签订于母亲的弥留之际,之前母亲曾转让给原告37万元,半个月内又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媳,表明是母亲临终前对财产的处分。
合同细节显示房屋乃赠予
庭审中,小波和小郑还找来了与杨阿姨同住一个病房的室友李某以及小波的朋友叶某来作证。
“2011年2月的一天,杨阿姨的女儿来看她,当时听到她女儿埋怨将两套房子都给了儿子。等她女儿离开后我说她重男轻女,为何将两套房屋都给了儿子。她说已经有东西给女儿了,而且女儿条件好,将房子给儿子也是交代。”李某称。
“那天我开车从医院接了杨阿姨、小波和小郑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说是去办房产过户手续,办好后又将他们送回医院,期间未听到他们谈过钱款的问题。”叶某说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中除房屋面积、坐落等基本信息外,其余条款大多为空白,特别是对于被告如何支付对价只字未提,形式上明显有别于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在被告未支付任何房款且未就房款支付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杨阿姨即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被告,且直至去世亦未向原告或其他亲友提及被告拖欠房款之事,明显不符合买卖常理;再次,被告关于杨阿姨与被告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词能够解释合同订立和履行时的诸多疑点。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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